近日,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与福建省公安厅联合发文加强道路车辆速度监测仪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检定管理工作。
要求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密切协作,切实做好道路车辆速度监测仪和呼出气体酒精探测器的强制检定工作。目前,由省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授权福建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所和宁德市计量测试所开展道路车辆速度监测仪强制检定;授权福州市计量所开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强制检定。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的上述仪器由各市交警支队于每年的8月31日前,负责统一向已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提出检定申请,由承检技术机构安排检定时间和地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检定有效周期为一年。
道路车辆速度监测仪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均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检定合格或超过检定有效期的计量仪器不得用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所采集的信息数据不得录入交通违法处理系统,不能作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