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量函〔2006〕640号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有关济南金钟电子衡器股份有限公司制造200吨动态电子轨道衡有关问题的请示》(鲁质监量字[2006]2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243-1990《动态称量轨道衡》不适用于最大称量大于100吨的动态称量轨道衡,企业根据用户生产工艺的需要,生产最大称量大于100吨的动态称量轨道衡,不需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四日
主题词:计量 动态轨道衡△ 批复
抄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局:办公厅、法规司、计量司,存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