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办量函〔2006〕357号
关于准分子激光治疗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销售进口准分子激光治疗系统是否需要办理进口检定等有关问题的请示》(苏质技监量函[2006]2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准分子激光治疗系统等医用诊断仪、治疗仪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不需办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二、医用超声源、医用激光源、医用辐射源的管理按《关于明确医用超声、激光和辐射源监督管理范围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8]49号)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一日
抄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局:办公厅、法规司、计量司,存档(2)。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6年7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