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计量司>工程计量>社会公正计量行(站)
 
关于加强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的通知
 

质技监局量发[1999]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

为全面履行国务院批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三定”规定关于“规范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职能,落实《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动社会公正计量行(站)(以下简称“公正站”)健康发展,就加强公正站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正站是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批准,在流通领域为社会提供计量公正数据的中介服务机构。公正站不是行政执法机构,不能从事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二、公正站应根据交易方的要求或者接受委托,开展公正计量检测服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公正站,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交易方接受公正计量服务。

三、公正行(站)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建立公正站必须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对不具备条件的公正站,各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1999年底以前予以重新资格认定,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具备“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停止其工作。

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办法”的规定,严格公正站的考核,并建立公告和备案制度。考核工作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考核规范》(质技监局量发[1999]130号)规定进行。考核工作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考评员(包括特邀专家)承担。经考核合格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统一印制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式样见附件1),向社会公告,并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公正站的申请、考核评审使用统一印制的“社会公正计量(站)计量认证申请书”(见附件2)和“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评审报告”(式样见附件3)。

五、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继续承担公正计量检测任务的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需要对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的,延长有效期3年。

六、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正站的监督管理,提高公正站的计量检测和服务质量。对未申请建立公正站,或者申请建立公正站但经考核不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未经复查合格,以公正站名义为社会提供贸易结算用计量数据的单位或个人,可依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本地区公正站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将清理整顿情况及基本情况(见附件4)于1999年底以前报我局。

附件1: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附件2: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申请书

附件3: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评审报告

附件4:已通过考核批准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基本情况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链接:
相关资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