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量法
1.1 计量法于1990年7月6日被批准,199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部法律是在对1974年9月25日批准的第216/CP《计量管理条例》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的。
1.2 为了保证计量法的实施,还颁布了下列法规:
—国家计量监督法规 380/QD(1991-07-01)
—计量标准体系管理法规 381/QD(1991-07-20)
—列入检定的计量器具法规 103/TDC-QD(1991-07-20)
—国家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检定能力认可法规 104/TDC-QD(1991-07-20)
—授权的计量行政部门检定能力认可法规 105/TDC-QD(1991-07-20)
—国家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和授权的计量部门检定标记法规 106/TDC-QD(1991-07-20)
—国家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和授权的计量部门证书性质法规 107/TDC-QD(1991-07-20)
—有证标准物质法规109/TDC-QD(1991-07-20)
—计量器具生产、修理、型式批准注册法规290/TDC-QD(1991-09-20)
—进口计量器具注册法规197/TDC-QD(1993-06-04)
—定量包装产品法规168/TDC-QD(1994-07-23)
在制定计量法、计量法规、规程时,通常要采用相关的OIML国际建议和国际文件。
2、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采用SI单位作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法制管理机构
3.1国家法制计量机构
国家法制计量机构是
越南标准质量局(STAMEQ)
70 Tran Hung Dao Str-Hanoi
Vietnam
电话:84-4-8266200
传真:84-4-8267418
标准质量局负责向政府提出有关对国家计量标准体系的科学性、技术性和法制要求方面的建议,并专门负责国家计量标准体系和法制计量之间的合作。
3.2 国家计量标准的保存
国家计量标准保存在国家标准实验室。这些实验室大部分设在隶属标准质量局的越南计量院。有些专门实验室将建在其他部门,如:
—声学标准装置设在越南无线电和电视计量中心;
—放射形和暴露标准装置设在核科学技术研究院;
—光学标准装置设在光学中心。
3.3 负责保存基准的国家机构
见3.2款。
3.4区域和地方检定机构
目前有3个质量保证检测-测试技术中心(QUATEST)
—Quatest 1 在河内(北部)
—Quatest 2 在岘港(中部地区)
—Quatest 3 在胡志明市(南部)
这些Quatest承担用于贸易领域的大部分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
—地方一级,53个省有53个检定办公室;
—除了国家体系,最近有70个被授权的工业部门的检定机构。它们大部分进行电能表、水表、医用体温计、零售秤、衡器、血压计等方面的检定。
3.5一起校准和评估体系
越南计量院和Quatest 3设检测和校准实验室,承担商贸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试验工作。
越南实验室认可体系(VILAS)建于1992年。检测和校准实验室由VILAS进行认可。
4.属于法制计量的器具范围
4.1根据计量法第15章,下列计量器具属于国家检定:
—商贸用计量器具;
—涉及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计量器具;
—涉及法庭仲裁测量和其他官方事务用计量器具。
4.2型式批准
标准质量局负责保证计量器具的设计满足准确测量的要求。然而,由于检测中缺少必要的设备和文件,只有很少的计量器具通过了型式批准,其中大部分是非自动衡器和机械衡器。
4.3检定、监督和周期检定
商贸用计量器具必须在通过国家行政机构或被授权的机构检定后才可使用。
检定要求如下:
—计量器具必须在允许的误差限内使用。这个误差限可以是检定规程中规定的允差;
—计量器具必须经过型式批准,除非该器具不再使用;
—计量器具的计量单位刻度必须采用计量法规定的SI单位。
5.法制计量人员
5.1人数
法制计量有3个工程师。
计量、标准化和质量有15个监督员。
5.2和5.3 资质/培训
技术管理人员的资质要求是具有工程力学学历。监督员在接受基本课程培训合格后由科学技术和环境部予以认可。
6.定量包装
6.1定量包装的法制管理
质量和容量定量包装规程(168/TDC-QC)
6.2负责机构
质量标准局和省级计量办公室。
7.处罚
见1990年计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