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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0-8327-28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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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请问“可燃气体报警器”是否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望贵单位5个工作日内回复到我邮箱。谢谢!留言已隐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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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晟,您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规定,瓦斯报警器类可燃气体报警器列入目录,属于强检的工作计量器具。其余的可燃气体报警器尚未列入目录,不属于强检的工作计量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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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询编号: |
[20080721-8530-28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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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领导: 您好! 请介绍关于汽车衡器检定的规定,县级计量部门检定时是否收取检定费用?若收费,标准是多少?留言已隐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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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庆双,您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使用计量器具申请检定,应当缴纳费用。由于各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不同,您可以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查询汽车衡的具体检定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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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询编号: |
[20080721-6975-28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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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我公司主要以生产三坐标测量机,现需要办理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不知道如何办理,流程是什么,我公司是第一次办理.留言已隐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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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郑菁,您好!三坐标测量机没有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不需要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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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询编号: |
[20080721-2562-28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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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根据总局要求和省局的安排,各地正在组织对医疗卫生行业使用的强检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和建档工作。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中涉及医用三源(辐射源、超声源、激光源)部分都是按大类描述的,建议总局能列出其中所包含的具体计量器具名称,以指导地方计量行政部门和计量技术机构更好地对医用强检计量器具进行监管和建档。留言已隐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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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蔡宗霖,您好!由于医疗器械技术水平迅速发展,强检目录不可能涉及所有的计量器具,建议各地加强与医疗卫生行业的联系,及时了解在用含有医用三源的医疗器械的更新换代情况,以便加强对医用三源的计量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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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1-0176-28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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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请问国家一级、二级注册计量师考试什么时候举行?看国家质监局网站,似乎也没什么消息啦?好像06年就开始出台考试政策,现在都没消息,不知道什么时候会开考呢?留言已隐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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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王成,您好!目前,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正在报批过程中,开考时间视收费标准的批复时间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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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2-4985-28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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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08版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目录》附录1中几个规范找不到相关信息(标准信息网等),故无从购买。由于贵司是该目录的编者,所以想确认这些是否已经发行或者从何处可以购买。规范名称如下:JJF(纺织)027-2006-染色摩擦色牢度仪,JJF(纺织)028-2006-汗渍色牢度仪,JJF(纺织)031-2006-织物起毛起球仪等。这几个规范变更前为JJG(纺织)036-1990-染色摩擦色牢度仪,JJG(纺织)037-1990-汗渍色牢度仪,JJG(纺织)040-1990-织物起毛起球仪,见2006年《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目录》留言已隐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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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刘文静,您好!您所提出的技术规范是部门计量检定规程。根据计量法的有关规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只在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我司并不保存规程文本。您可以与中国纺织工业协会联系寻求上述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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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3-7888-283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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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计量司领导: 我局在执行新颁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时需咨询几个问题: 1、委托加工计量器具,委托方需具备什么条件,是否要有与委托项目一致的许可项目? 2、委托加工的产品厂名、厂址如何标注,是否双方厂名、厂址都标注或单方标注,标注哪方?不按要求标注厂名、厂址(如只标委托方厂名、厂址,而用被委托方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委托方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被委托方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按哪条处罚? 3、有证被委托方接受无证委托方加工计量器具,而标注无证委托方的厂名、厂址,被委托方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谢谢!留言已隐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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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一红,您好!根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制造计量器具的,被委托方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委托方如果用自己的名义对外销售的,也应当取得该项目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 委托加工的计量器具,应当标注被委托方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编号。关于委托加工计量器具厂名厂址的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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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询编号: |
[20080723-1228-28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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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广西贵港市市区居民使用的自来水水表,不管好坏,10—25mm的水表从安装六年后,一律必须强制更换.据说是贵局[1991]374号文规定的,是吗?留言已隐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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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
滕杰辉,您好!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1年发布的《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1]374号)文件中规定,直接与供水部门进行结算的生活用水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六年(口径为15-25mm),到期轮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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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询编号: |
[20080724-2897-28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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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我们在北京中关村上地正要注册公司,专业生产(国产,传感器为进口)“呼气式酒精气体探测器”,请问我们不在“北京市技术监督管理局”做CMC认证,在你们这儿做一个国家级的,更有说服力,可否?可以的话,流程、时间、费用又是怎样安排的?还有,呼气式酒精气体探测器采用无接触式呼气(非警用,民用型,不用吹管,对着内置喇叭吹气显示酒精浓度),可否做CMC认证?希望能尽快得到答复。 谢谢!留言已隐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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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书进,您好!根据目前我国的计量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或者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依法确定的市、县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国家质检总局并不直接受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申请。制造呼气式酒精气体探测器应当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你公司可直接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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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询编号: |
[20080725-5699-28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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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您好:咨询几个业务问题:1.加油(气)站可燃气机报警器的强检,周检都是由当地技术监督局办理么?但是根据“陕西省消防条例(2002年)第十五条: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的内容,当地消防队说归他们检,请解释。2.若强检是由技术监督局办理,周检能否请由检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谢谢。留言已隐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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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您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规定,瓦斯报警器类可燃气体报警器已列入目录,属于强检的工作计量器具。其余的可燃气体报警器虽然未列入目录,不属于强检的工作计量器具,但依据计量法的规定,强检以外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要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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