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
计量检验与监督管理方法的研究
(上海市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中心)
一、必要性和目的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选择形式各异的定量包装商品已成为在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消费者所购买的定量包装商品是不能直接观察商品的包装过程和无法直接确定商品的净含量的,这便使一些定量包装商品的经营者在定量包装商品包装过程中有意或无意造成短斤缺两,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从而造成了许多有关定量包装商品的纠纷及投诉。
面对量大面广的定量包装商品,要解决消费者的投诉,更要建立一种长效机制保护不知情的消费者,目前采取一年两次的国家和市的监督抽查的方式是远远不够的。主要是:对商品和生产企业(销售商)的抽查覆盖面不够、抽查的频度有限,影响抽查结果合格率的提高和稳定。为了更有效的保护消费者,市局计量处提出使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监管过程更有具有效性,计量检验与监督管理方法的研究和探讨就十分有意义。
二、项目完成情况
本项目从06年5月底正式下达至今,由强检中心承担的任务业已完成,主要完成的工作是调研和技术准备,具体是:
(一)国外情况
国外多数国家将商品量作为法制管理的一项内容写入本国的计量法,如:亚洲的韩国、日本等;欧洲的欧盟、俄罗斯等。
1、欧盟管理情况
(1)欧盟的政治目标
● 商品、服务、资金和人民的自由流通
● 消除产品在首次投入流通时技术贸易壁垒
● 平等竞争,互相承认检验结果,使企业负有更强的责任
(2)欧盟标准的形成
有协调标准:技术要求
制定的机构:
●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
● 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
● 欧洲电信研究院(欧洲电信联盟)(ETSI)
标准化文件:技术规范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
欧盟的法规适用于全体成员国。指令在欧盟公报上公布20天后开始生效;各成员国颁布和公布法律和行政管理规章,以使指令在生效最晚24个月转换成为本国法律;成员国在生效后30个月开始应用本条例。
2、定量包装净含量的检验
(1)法律依据
欧盟(EU)指令,如:
—— 定量包装
—— 体积
—— 计量容器
—— 重量或体积
—— 价格标识法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
—— R87预包装商品的量
—— R79定量包装商品标签内容
(2)法规中基本实施依据
(3)预防性
计量法首要的目的应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保证公平竞争。在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检验体现的是一项预防性措施,确保得到准确的测量结果。
预防性体系=预防性的检验
(4)强制性
在购买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生产的预包装商品,对其检验的预防性活动是一项监督任务,由计量部门进行。主要是对生产厂家、进口商和贸易中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准确的监督。
强制性体系=监督
(5)企业的义务
企业在接受检查时必须给出的信息包含
● 商品的种类和数量
● 可能的库存
● 生产地和现有的包装设备
● 有关使用的监督测量仪器和企业内部纪录的形式
● 考虑到那种货物有必要的损耗
同时企业必须纪录内部监督的结果应有:
● 实际平均含量
● 实际含量
● 监督时的说明
(6)监督检查
计量人员有权在经营期间和上班时间进入企业的厂房以及有关的业务房间,可以在现场进行检验:
● 净含量的检验
● 对监督测量设备的检定
● 查阅企业纪录
● 参观包装设备
● 询问经营材料
● 确定样品的皮重
● 确定样品的密度
3、检验地点
● 房间
● 主管部门可移动的测量场地
4、监督的频次
对生产和进口定量包装商品的企业有计量部门对其检查通常每年不少于一次。如德国巴伐利亚州有约800家定量包装生常企业,这些企业每年都要被抽到至少一次。
5、收取的费用
德国向企业收取100-1000欧元(啤酒870欧元),但破坏的样品要购买。
6、关于e标志
(1)每个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企业都可以打上e标志(只适用于体积和重量标注的商品)。
(2)德国对e标产品仍要监督,但若销往其他国则免检。
(3)对检验结果没问题时不收取费用。
(二)国内概况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管理已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计量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国家质检总局已重新颁布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修订颁布了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全国各地均建立了商品量检测实验室。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主导意见商品量检验应由省级计量检定机构承担。针对新版检验规则的要求重新对机构进行考核,本中心已通过考核。但全国发展不平衡,有一部分机构条件存在缺陷需整改。全国对商品量的管理方式不尽相同,主要有几种;
1、通过推行C 标志使企业规范,并结合国家、地方的市场抽查;
2、通过国家、地方的市场抽查;
3、有关部门引导,生产企业(超市、商场)与检验机构签订长期合同,商品量有偿委托检验。如杭州与企业签订合同,固定检验费,无论企业送检量多少。
4、技术机构通过市场有偿抽查,一般4-5个人,年收入50-80万元。
(三)企业的看法
我们进行了市场专题调研,结合抽查机会调研和请企业代表进门研讨。我们把调研的对象分为二类,即商家和生产企业。我们还分别邀请了16家超市(大卖场)的主管和31家生产企业(含进口商)的负责人进行研讨,并在流通领域和生产领域内寄发了调查表。从调研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感到,相当企业对定量包装的商品量的重要性了解不全面;对检验规则(包括本行业标准中的有关净含量部分)不是十分了解和关心;对产品的特性不了解;对生产过程中的包装设备性能不了解;对包装技术的提高不迫切;对体积标注商品的密度确定缺乏必要的手段;对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控点设置、规定抽测时间(数量)不合理;现场测量设备的选取、规范使用不到位等等。这些问题可能造成商品量的不可控,不稳定。
在调研过程中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几个问题:
1、在流通领域抽检时如何解决商店货量不足,抽走样品影响商店经营;
2、遇到贵重商品成本问题(特别是进口商、包装分销商);
3、短斤缺两商店是否应承担责任,质量如何从源头抓;
4、抽查时企业的覆盖面,如何检查小企业;
5、对特殊商品(水分易挥发)检验结果的判定问题;
6、对液态商品在流通领域中缺乏自检手段。
(四)技术准备
我们已有完整的符合检验规则的检测实验室,但如果要现场检测局限性很大。为此我们设计开发了移动实验室和适用于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和监督抽查管理的专用软件。

移动实验室外形

车内布局(局部)
主要解决了:
● 车上使用天平的防振防摇晃问题。防振台独立于其他工作台单独设置,便于装卸。行车时,防振台与车体之间联接固定,驻车工作时,防振台与车体分离。防振台至少可承载50kg。
● 符合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检验以体积标注净含量商品的环境;
● 除了车辆配备外接电源供电系统外,还配备了车载电源。在无外接电源时,车载电源可在车用设备满负荷的条件下连续工作至少4小时;
● 自动检测和适用于监督检查管理要求的软件。检验时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系统软件可自动采集电子天平的数据,通过自动(手动)录入的检验数据自动运算、检验结果判断、自动生成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该软件不仅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更可在现场快速判断。
(五)模拟检验
为了能对提出的方案有一个可行的基础支撑,我们除了在技术手段上作了储备,同时还实际进行了演练。
我们选择了流通领域—2家大卖场;生产领域—4家生产企业,涉及饼干、麦片、话梅、香瓜子、速冻贡丸、速冻奶香包、沐浴露、香醋、酸奶、饮料和老酒等十余种商品,利用移动试验室和专用软件进行现场检验,出数据。(详见附录)
三、结论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规和现行的计量制度,我们调查研究后认为,国外一般把商品量的管理写入计量法,作为法制计量的一个重要部分,有的国家的计量(执法)人员具有一定的检验、执法职能,其工作得到广泛的支持。如德国,计量(执法)人员除了证件具有权威性之外,在立法上明确,警察有义务支援他们的工作。德国的计量(执法)人员在进入企业执行公务,企业必须配合;在当场处罚遇到拒绝或其它状况时可请求警察出面处理。我们虽不能达到如此境界,但有些地方是可参照的,所以我们建议:
1、通过各级政府各级计量行政部门,各种渠道摸清在上海生产(或经销、进口)已列入国家管理的5个方面定量包装商品的企业和进口商。并对企业的定量包装设备和监控设备进行摸底调查,建立档案。这可使监管的目标更明确,提高日常管理的效能。即对设备好、管理严的企业,政府监管以自律为主;对设备差、管理弱的企业政府应加大抽查力度,用外界的力量促使其产品质量提高,从而保证上海商品量水平整体提高。
2、加大国家法律法规(商品量部分)的宣传力度,在此基础上要求企业审视本企业的相关企业标准是否已将商品量的要求和检验方法写入本标准,将质量控制的底线推到企业第一线。
3、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确定以商品量的管理来代替定量包装(灌装)机的强制检定,而非像农贸市场的秤、加油机站的加油机那样台台强检,想法很好,但实际的做法在管理上是缺位或不到位的。如一个大卖场有定量包装商品万余种左右,平时政府的定期抽查局限于10余品种,余下的无人(无法)监管,“只能不告不理”。虽然目前的法规无法追究,但一旦我国将商品量纳入计量法,现行的管理模式将使我们很被动。要么管“机”要么管“量”。
所以我们建议:应将商品量的管理常态化,除了规定的带有突击性的抽查,更要有作为日常的到生产企业的现场商品量的检验。在企业数上要有一定的覆盖面。
4、根据调研并综合这些年的抽查经验,我们建议:流通领域内抽查的产品重点应放在自产定量包装商品上,现实是这些商品的短缺现象时有发生。其次是非本地生产的商品。本地生产(包装)的产品应在生产(包装)企业进行。
5、对历年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应加大监管力度、产品的抽查力度,或每月一次,或一年4次,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6、针对相当企业对液体的密度无法检验,强检中心不以赢利为目的,开放实验室,以政府的投入回馈社会。
7、根据有些国外的经验和其他计量器具强检收费的规定,我们认为除国家规定的抽查不收费外,日常的检验应按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企业收费,弥补检验机构的检验成本,
使政府有限的资源用到刀刃上。
由于时间短经费少调研也有局限性,我们的结论肯定有片面性和不到之处。但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要使商品量的工作做好,一是要抓好源头,二是要使监管常态化。以上的调查结果和建议供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