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办量函〔2006〕197号
关于行业计量技术规范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行业协会:
为了满足各行业对专用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规范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的备案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尽快清理本行业归属的原有部门计量检定规程,重新进行备案。
二、行业计量技术规范备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WTO/TBT协议规定的各项原则;
(二)符合JJF1071-200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要求。
三、各行业协会应在行业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后30日内,将已发布的行业计量技术规范及相关文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各行业协会在提出备案要求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各1份:
(一)正式公函;
(二)计量技术规范文本;
(三)编制说明书;
(四)备案报表(见附件)。
四、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的代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的编号由行业计量技术规范代号JJF( )、技术规范顺序号及年号组成。代号JJF为计量技术规范汉语拼音的缩写;代号括号( )内中文字代表该技术规范的批准单位和施行范围;技术规范顺序号及年号均用阿拉伯数字,中间加一横线分开。如:JJF(机械)004-2006,代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于2006年批准总序号为第4号的计量技术规范,在本机械行业内施行。
五、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的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予以公告并在网上公示。
六、各行业协会废止行业计量技术规范,应当在停止执行前以公函的形式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说明废止的规程名称、编号、停止执行的日期,以及废止的原因。
附件:备案报表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计量 技术规范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