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量局工字第12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量(标准计量)局:
为了实施《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关于制备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必须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以及制备标准物质新产品必须取得《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的规定,现将办理有关证书的具体规定随文发布,请贯彻执行。
对目前已经制备标准物质的单位,必须于1988年10月底以前按规定申请补办《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补办许可证必须首先取得《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对已经取得定级证书的单位,原定级证书有效,可不必重新进行定级评审,但必须补办《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附:1. 关于制备标准物质办理许可证的具体规定;
国家计量局
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日
附:
关于制备标准物质办理许可证的具体规定
一、适用范围
1. 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标准物质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第二条第(二)部分的第11项计量器具。
2. 标准物质的定级,分为一级标准物质和二级标准物质。
二、申请
1. 凡制备标准物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 申请单位按《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填写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供样品和有关资料。申请书样式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印发(见附件二)。
3.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接受申请后,首先组织进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
三、一级标准物质的定级鉴定
1. 凡申报一级标准物质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标准物质办公室聘请专家对申报的技术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2. 根据需要,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国内具有检验条件的实验室对样品的标准值进行检验,检验后,提交检验证书或原始数据。检验费由申请单位支付。
3. 经过初审和检验后,对数据和材料需进行补充和改进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标准物质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进行改进。
4. 初审和检验通过后,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国家标准物质技术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技术评审委员会按《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部分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审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示认可与否,票数超过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者,评审即为通过。通过评审的,评审结果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
5.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一级《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统一编号,并列入国家一级标准物质目录作为全国通用型式正式发布。
四、二级标准物质的定级鉴定
1.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聘请国内具有检验条件的实验室对申请二级标准物质的样品进行检验。检验后,由负责检验的实验室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交检验证书或原始数据。检验费由申请单位交付。
2. 经检验合格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按专业分类委托部级归口管理部门聘请专家组成部级标准物质技术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技术评审委员会按《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部分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将评审结果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
3.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二级《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统一编号,并列入国家二级标准物质目录。
五、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 对取得《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的单位,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委托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生产设施、技术人员水平、分析测试设备以及实验室条件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六、其他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应缴纳费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申请费按国家物价局(88)价涉字49号文的规定缴纳。申请费用应在提交申请书同时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