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第5号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
型式审查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组织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自即日起,未列入新目录的计量器具,不再办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所附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自即日起废止。
医用超声源、医用激光源、医用辐射源的管理按照《关于明确医用超声、激光和辐射源监督管理范围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8]49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计量 进口 器具 目录 公告
印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